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簽:工業污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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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工業污水處理后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合成氨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2年,2001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為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行為,適應國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01)同時廢止。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3年2月2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13458-2013代替GB 13458-2001
標準名稱: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標準實施時間:2013-07-01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硝酸、復混肥以及聯堿法純堿生產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5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5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