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簽:工業污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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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無機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要求。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國家針對無機化學工業發布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如《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132-2010)),應按適用對象執行專項排放標準的規定,不再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是無機化工廢水處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學、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濟南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5年4月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31573-2015
標準名稱: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標準實施時間:2015-07-01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及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硫酸、鹽酸、硝酸、燒堿、純堿、電石、無機磷、無機涂料和顏料、磷肥、氮肥和鉀肥、氫氧化鉀等無機化學產品及有色金屬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污染物排放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現有企業2017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8978-1996,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4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以實測濃度為準,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的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
5.1.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等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措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